(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的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三)推进住房改革与发展,完善住房政策,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和规范,维护市场秩序。
(四)将原市建设局承担的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等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编制市区公用事业和市政维修目标和年度计划;市政设施、广告牌、园林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规划区绿化的管理工作;城市市容环境治理等职责划给市公用事业局。
(五)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促进宜居城乡建设。
(六)加强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工作,有效降低建筑能耗。
(七)加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