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研究拟订本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风景名胜、园林绿化、房地产业、住房制度改革、城市管理等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地方性政策和实施办法,组织编制相关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发展和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负责全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全市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交易、征收拆迁、权属登记、房屋租赁和房地产估价、经纪、物业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直管公房的管理,落实私房政策,指导单位自管公房的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四)承担落实城乡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的责任。协助市政府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区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并负责审核报批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编制市区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组织全市乡镇、村庄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并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审核。
(五)承担城乡规划管理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城乡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规划管理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指导和监督城乡规划设计勘察测绘工作,组织重要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方案的会审,参与全市各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改革发展,负责工程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工程质量检测等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和指导各类工程定额和技术标准的实施,制定工程建设补充定额和有关技术标准,确定和公布工程造价信息、材料价格、人工费、机械费,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推进工程勘察设计业的改革。
(七)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和施工报建、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土建、安装、装饰等全过程的质量,指导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加固工作;监督检查工程安全施工和安全生产,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和建设工程安全伤亡事故。
(八)承担城乡建设监督管理责任。编制城市建设投资计划,制订城市维护费的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综合管理、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和城建监察,指导宜居城乡创建和村、镇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镇)、古村寨、古建筑的保护和管理。
(九)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城市道路、地下各专业管线、排水、桥梁、路灯、园林绿化、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负责全市燃气、城镇供水、节水、排水、污水收集处理、广告设置、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城市道路照明、垃圾处理、市容和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事业的管理工作。
(十)承担建设行业相关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评估、建筑施工、工程质量检测、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工程招标代理、商品混凝土、城市规划测绘、园林绿化、燃气、城市供水、市政工程等企业资质的核准(审查上报)以及市场准入工作。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减排、行业科技发展的责任。负责全市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节能管理;负责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和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和管理工作;制订行业科技发展、人才培训规划,组织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指导技术引进工作;负责和指导行业职工队伍建设,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