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管理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管理中心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有关法规、规章和规定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对住房公积金重大事项审议决策情况及管理中心对管委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银行账户设立和金融业务委托办理情况;
(四)机构设置和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统一决策、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情况;
(五)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六)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缴存、提取、使用)情况;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八)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贷后风险防范机制建立情况;
(九)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系统建设及运行情况;
(十)行政执法和接受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监督情况;
(十一)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和服务建设情况;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管理经费财务收支执行相关制度情况;
(十三)廉政建设及廉洁自律情况。
第七条业绩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住房公积金覆盖率(当年实缴人数/当年应缴人数×100%);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率(当年实际缴存额/当年应缴存额×100%);
(三)住房公积金使用率(支取总额、个贷余额、购买国债余额之和/缴存总额×100%);
(四)住房公积金归集完成率(当年实际归集额/当年计划归集额×100%);
(五)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缴存余额×100%);
(六)住房公积金个贷逾期率(个贷逾期额占个贷余额的比例);
(七)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充足率(风险准备金余额/个贷余额×100%);
(八)归集、使用、个贷同比增长幅度(当年归集、使用、个贷额分别与上年归集、使用、个贷总额的比率)。
第八条年度管理工作指标、业绩指标由各管理中心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拟定,经管委会审批,报省建设厅、财政厅备案,作为年度考核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