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对于未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度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和业绩考核良好以上的,进行奖励,优秀的按不高于单位月平均工资的3倍,良好的按不高于单位月平均工资的2倍计提奖励基金,管理中心从增值收益中提取管理费用时增加奖励基金专项经费。管理中心依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内部考核细则,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励。内部考核办法报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对连续两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管理中心负责人,由省级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向所在市人民政府提出撤换或者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十八条对弄虚作假致使考核结果不实,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撤销该管理中心的考核结果,追回已给予的奖励,并通报批评。对责任人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十九条参与考核工作的工作人员,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考核结果不实,视情节轻重,由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向本人所在单位提出批评或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