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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继续地役权相关规定

2022/07/16165 作者:佚名
导读:《法国民法典》第688条第3款规定:“间断的役权是指,需要人的现实的积极行为才能行使的役权:例如,通行权、汲水权、放牧权或其他类似的役权。”《智利民法典》第822条中规定:“以人的现实行为为前提而长期或短期断断续续行使的役权为非持续地役权。例如通行役权。”这种地役权大都因没有固定的设施,而需要地役权人的每次行为才能行使地役权。例如,未装设引水设施的汲水地役权、未开设道路的通行地役权的行使,每次必有

《法国民法典》第688条第3款规定:“间断的役权是指,需要人的现实的积极行为才能行使的役权:例如,通行权、汲水权、放牧权或其他类似的役权。”《智利民法典》第822条中规定:“以人的现实行为为前提而长期或短期断断续续行使的役权为非持续地役权。例如通行役权。”这种地役权大都因没有固定的设施,而需要地役权人的每次行为才能行使地役权。例如,未装设引水设施的汲水地役权、未开设道路的通行地役权的行使,每次必有地役权人的汲水或通行行为,否则,地役权就无法实现。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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