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拟订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的相关规划,制订年度指导性计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对城乡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燃气业进行行业管理。
(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改革发展;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造价;拟订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规定并监督实施;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建设工程定额及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技术标准、规范的实施。
(三)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指导编制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重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四)负责推进工程勘察设计业的改革发展。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等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五)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减排和行业科技发展。负责组织建设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指导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指导开展墙体材料革新、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落实行业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建设职业技能培训、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工作。
(六)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和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指导房地产开发建设;负责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和发证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市物业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基金的管理。承担推进发展和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加快建立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八)负责房屋权属登记发证、产权产籍管理;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安全鉴定、修缮、测绘、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城镇直管公房管理;负责私房政策的落实和房屋产权纠纷的调解;指导房地产价格评估与经纪、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房屋交易并进行监督管理。
(九)负责全市燃气行业管理,规范行业市场。负责拟定全市燃气发展规划和监督实施;会同市有关部门做好燃气设施建设、燃气经营与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指导全市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及历史文化乡镇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及监督。
(十一)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二)做好下属单位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的督促检查;做好服务基层和联系点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