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统计、税务、价格、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
城区房产主管部门、城区民政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复核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