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中文名称: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以下称本会),(英文译名Chinese Society for Rock Mechanics & Engineering 缩写CSRME)。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岩石力学与工程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经民政部注册登记成立的具有公益性的学术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党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发展我国岩石力学与工程科学技术的重要社会力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导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呜”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岩石力学与工程的科技工作者,促进岩石力学与工程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岩石力学与工程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岩石力学与工程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岩石力学与工程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的办事机构在党政上受挂靠单位(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和中国科学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的领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北京市朝阳区祁家豁子,邮政编码:10002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岩石力学与工程学术交流、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对各生产部门存在的岩石力学与工程问题发挥参谋与咨询作用。
(二)对国家岩石力学与工程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要决策进行科技咨询,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科技职务资格评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三)大力普及岩石力学与工程科技知识,传播推广岩石力学与工程先进技术、科技成果等。
(四)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的需要,举办各种类型的岩石力学与工程培训班、讲习班,开展对会员和岩石力学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努力提高会员的科学、技术水平。
发现并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五)积极开展国际间岩石力学与工程的学术交流与科技合作,加强与国际岩石力学学会及国外有关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六)编辑、出版、发行本学会学术刊物《岩石力学与工程学报》及其他刊物,编辑出版岩石力学与工程学术书籍。
(七)维持本会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岩石力学与工程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
(八)举办为岩石力学与工程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种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含荣誉会员、名誉会员、外籍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批准后成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具有相当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以上技术职称及相当水平的科技人员;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岩石力学科技工作三年以上或自学成才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获得硕士学位以上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岩石力学与工程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个人会员是本会组织的主体。
(五)团体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岩石力学与工程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承认本会会章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六)学生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的研究生承认本会章程,经本人申请可为本会员。
(七)外籍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八)凡对岩石力学学科科学技术和学会有重大贡献的会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推荐、学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九)凡对岩石力学学科的发展有重大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岩石力学与工程的科学技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等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两名以上会员或所在单位介绍;
(三)会员入会须按学会章程规定办理入会手续,已成立地方学会的由本会委托地方学会常务理事会按本会章规定的会员条件资格审查、批准,报本会备案。未建立地方学会的,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或授权秘书处代为批准;团体会员、外籍会员的申请须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但外籍会员应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正式会员介绍。
(四)由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优惠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请求本会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会章;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撰写学术论文;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且经本会提示不予理睬者,自第2年起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同意。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在特殊情况下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可以以通讯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理事会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或通讯方式选举产生。
(二)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成员中连续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但隔届可重新当选。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三)学会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工作机构。如:学术论文评议委员会;普及与教育工作委员会;编辑工作委员会;科技咨询工作委员会;青年工作委员会等。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均可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四)学会理事会根据岩石力学与工程学术活动的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机构。其名称不直接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不另订章程。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也可由专业委员会选举产生;委员由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与有关方面协商提名,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聘任。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报中国科协批准,民政部注册登记。
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专职或兼职秘书,人选由正、副主任委员提名决定,报理事会备案。
(五)学会为密切与会员间的联系,可在会员较多的基层单位建立基层会员小组,也可在同一地区联合若干会员较少的基层单位建立联合会员小组。
(六)学会根据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学会的办事机构行政上(党、政、财务、人事等方面)受挂靠单位领导,业务上受常务理事会的领导,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负责筹措学会活动经费;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审查本会工作计划;
(十一)推荐、奖励有关岩石力学与工程的优秀学术论文和优秀科普作品;表彰学会工作积极分子。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采取等额、无记名投票方法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或一名副秘书长应为专职,向理事长负责;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秘书长超过规定年龄的,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继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的,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必要时可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为法人代表。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中国科协拨款;政府资助;挂靠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种事业和咨询等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学会基金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全国会员大会(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须接受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章 本会章程经2003年3月26日在北京召开的第五届第一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中国科协。
本会的各地方学会可根据本会章程精神,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有关实施条例,报本会备案。
第三十九章 本会自行设计、制作会员证、会徽并报中国科协备案。
本会受中国科协领导。中国科协对本会起管理、指导、协调、服务的作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受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领导,业务上受本会指导。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