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丰政办发(2002)42号文件规定,县水利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办法》和《丰县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政策,参与制订丰县水行政管理规章、实施细则;实行依法治水、管水。
(二)组织制订全县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制订全县主要河道的治理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县内较大水利建设项目的实施。
丰县水利局
(三)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负责组织全县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评价,对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县和跨镇长期供水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负责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归口管理全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受县政府委托协调部门之间和镇之间的水事纠纷。
(四)主管全县河道、水库等水域及其岸线,负责主要河道的综合治理和开发。
(五)主管全县防汛防旱工作,负责县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六)主管全县水土保持工作。
(七)主管全县农村水利和人畜饮水工作。
(八)负责全县地表水地下水供水水源建设、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等水务工作。
(九)负责边界水事纠纷的调查和协调方案的制定,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十)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水利系统的泵闸站。
(十一)配合县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制订有关水利的财务政策及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调节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水利建设计划安排及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县水利系统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十二)对全县水利工程建设进行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镇的重要水利工程;对全县水利工程、水利综合经营实行行业管理。
(十三)负责管理水利科技、教育、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和管理全县水利队伍。
(十四)负责全县农村排涝、蓄水、调水、灌溉、供水、节水、排水等涉水事务管理;负责全县防洪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