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指导全县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研究拟定加快全县城镇化进程的发展战略;指导全县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拟定调整、编制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申报工作;参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村、镇)相关的规划、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县规划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许可证及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指导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三)综合管理全县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和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与安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监督。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法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管理全县装饰(含室内装饰)行业;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县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负责核发全县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四)指导企业开拓县外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开展对外工程承包、经济技术合作、劳务合作和城镇建设的综合开发,指导全县建设行业经济技术合作工作;制定符合县情的地方性建设政策、制度;组织编制本县建设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城镇建设规划并指导其实施。
(五)指导全县城市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园林绿化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负责县中心城区、县城规划区园林绿化管理,指导全县各乡(镇、场)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县城污水处理行业管理和指导;指导全县城镇燃气、市政工程及设施、雕塑、城市广告及设备、园林、市容环境卫生、城建监察工作以及城镇规划区的绿化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管辖范围内园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和城市绿地防火工作;负责全县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燃气、市政工程及设施、城建监察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工作;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六)指导规范全县村镇建设,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的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农村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七)负责全县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城管执法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环卫基础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管理;检查、监督、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负责对从事环卫作业经营单位的资质审查和管理工作;负责县中心城区的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店(招)牌设置及其它各类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县城区道路、排水、污水处理等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以及破道、占道的审批和管理;负责人行道的车辆停放及管理;负责全县建筑物清洗作业经营单位资质审查、市政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县城市文明施工、渣土调剂清运、建材文明运输及施工场地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八)制定全县建筑行业科技发展规划、人才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新技术、新产品的引进,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指导行业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建筑节能工作;负责建设行业执业资格管理;负责建筑技术培训及管理工作。
(九)抓好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调度、协调、督查和推进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服务全县城市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
(十)负责全县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指导建筑智能化工作;监督管理城镇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计,规范实施抗震设计和施工;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一切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工程造价、工程定额和费用标准的管理。负责建筑工程档案的归档及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行业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城镇建设综合开发经营、房屋商品化建设、经营工作。
(十二)指导全县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县房地产产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房产总量;负责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各项配套政策的拟定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全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负责全县房屋权属证书的统一颁发,办理权属证书的换验、变更、注销工作;调解处理房屋产权纠纷,落实私房政策。
(十三)负责编制全县房产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房产开发业经营管理和资质管理,负责指导全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县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及直管公房的租赁经营与管理;负责城市住宅建设、房产开发和房屋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负责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指导全县物业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和城市规划区内大比例尺地形测绘工作和地形图一图多用的测绘及协调工作,审查城市勘测报告、成果、成图,监督检查勘测成果资料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城市规划档案管理。
(十五)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群、纪律检查工作及工、青、妇、老干部工作;负责组织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六)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