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标准,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相关规定、标准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二)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落实住房保障制度;落实住房制度改革,拟订适合我区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配套改革措施和办法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区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区级财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并组织实施。
(三)会同相关部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负责全区商品房销售(含预售)、房地产价格评估、交易、测绘成果审核及面积确认工作;指导、规范全区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物业服务行业;负责全区房地产交易、转让、房屋租赁、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城乡建设工作。促进宜居城乡建设;指导村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小城镇建设工程。
(五)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理,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监督。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对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以及为建设工程服务的中介机构实施有效的管理和监督。牵头组织建设工程多图联审和联合验收。编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调查和处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推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六)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审批工作,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负责全区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和应用的监督管理;制定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推进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行业科技发展工作。
(八)负责全区液化石油气的行业管理。
(十)负责指导开展全区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负责城区防空袭方案制定和监督落实;战时组织开展城区人民防空袭斗争;会同军事机关确定重要经济目标和重点防护单位,依法对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人防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组织规划并参与建设人防疏散地域和应急避难场所;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建设和维护管理,实施人民防空信息化管理;推进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和军民融合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在城市空间总体规划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指导和管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的监督检查,推广应用人民防空技术。
(十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等方面的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以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