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性审计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年度审计计划。
二、负责对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全市两级审计机关参与省审计厅组织的行业审计项目;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市政府提交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⒈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市直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⒉县(区)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⒊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⒋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造价、工程管理和竣工决算。
⒌市属国有企业、市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⒍市政府管理的、市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⒎市直部门、县(区)政府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资金、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
⒏根据省审计厅授权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援款项的财务收支及项目执行情况。
⒐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接受指令或委托对县(局)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与省和市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实施政府投资、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效益审计。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纪检监察、检察等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实施电子计算机审计,检查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
九、指导和监督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及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与县(区)政府共同领导县(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县(区)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审计和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县(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省和市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