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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主要职责

2022/07/16222 作者:佚名
导读:(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房屋管理、住房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相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工作;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房屋管理、住房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相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工作;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制定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优化国土资源配置;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土地整治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审核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执行。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负责提供全市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指导全市城乡地籍管理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和分等定级及估价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耕地保护工作,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负责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负责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负责土地征收征用、农用地转用及临时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负责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工作;拟订土地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土地开发和集约利用;拟订土地供应年度计划;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承担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的行为;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八)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规划;负责矿业权(地热、矿泉水)审核、审批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按有关规定,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矿产资源储量的审核认定工作。

(九)负责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地质遗迹(古生物化石)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负责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地质环境的动态监测、调查评价,完善地质环境监测网络;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会同气象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

(十)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办法,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按有关规定,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一)负责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安排有关工作;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

(十二)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研究提出住房方面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并指导实施。

(十三)负责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负责房地产交易秩序的监管;按有关规定,负责房屋租赁、房产测绘、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标准,统筹建设全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含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负责或会同有关部门调处不动产权属争议;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普兰店区和各先导区内不动产登记工作,指导监督瓦房店市、庄河市和长海县不动产登记工作;指导、承担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十五)负责全市物业行业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物业管理和房屋安全管理的行业政策;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审批和外埠入连企业的备案;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等工作;牵头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处理工作。

(十六)指导、监督全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组织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起草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管理。

(十七)指导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房屋健康状况调查;组织指导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组织实施危旧房屋改造;指导弃管房屋管理工作;负责房屋的白蚁防治工作。

(十八)负责国土资源和房屋方面的发展研究、科技教育和信息化建设;制定相关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九)负责垂直管理行政机构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市县、先导区业务工作。

(二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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