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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

2022/07/1696 作者:佚名
导读:(一)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城市供排水、城市公交除外)和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事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指导实施。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

(一)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城市供排水、城市公交除外)和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事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指导实施。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及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计划并监督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的责任。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制定工程建设的地方标准,制定和发布全市地方补充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管理城镇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及房地产行业管理的相关政策并监督执行。

(五)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及装饰装修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核发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和组织项目竣工备案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制度的有关工作。

(六)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组织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和技术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和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指导和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七)承担市区城市建设监督管理和指导各县城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城镇建设的相关政策和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各县城镇建设工作,会同编制市区城市中长期建设计划。负责城市市政道路、燃气、园林、城市绿化等公用设施建设计划的监督实施。负责对占用市政公用设施的技术审核。负责城建监察及城镇规划建设档案的监督管理。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导村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和组织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村镇迁建、重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九)拟订全市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指导风景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以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审查报批、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工作,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

(十一)承担贯彻执行市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的责任。指导监督全市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推行,负责市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二)承担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并监督执行;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三)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企事业单位开拓国内外建筑和房地产市场,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同,指导和协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招商引资工作。

(十四)制订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市级住房和建设系统民间组织的工作。负责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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