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全市建设事业的中长期规划与计划;并负责对各县(市、区)进行指导和检查。
(二)研究拟定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针、政策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和进行行业管理;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审批和工程咨询。
(三)主管城市规划工作,负责和指导全市范围内的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勘察设计和市政工程的测量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城镇体系规划、村镇体系规划;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和开发区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全市国土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四)主管城市建设工作,负责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供热、供气、城市公交建设和管理工作;参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参与城市防洪的有关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五)主管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和指导城建监察、市容市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环境卫生和垃圾处理工作;负责城市客运管理工作。
(六)负责和指导全市小城镇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村镇建设的发展规划;指导和推行村镇房地产综合开发。负责和指导全市小城镇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实施以及村镇建设新技术、新设计、新材料的推广工作;负责和指导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负责和指导全市村镇基础没施建设和村容镇貌管理工作;负责和指导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
(七)主管全市建筑行业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对全市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工程咨询、市政行业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参与全市大中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建设前期工作;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参与全市重点工程建设;负责全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建设工业产品的准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八)负责和指导全市建筑市场、建筑施工、建设监理;贯彻执行招投标的有关法规、政策;负责和监督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及其所属设施的建筑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九)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全国统一经济定额;负责全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发布全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经济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指导各类工程造价标准定额的实施。
(十)指导和管理全市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负责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房屋拆迁、房屋商品化和物业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经营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参与开发小区整体验收工作。
(十一)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年度计划和城市维护项目投资计划;负责城市建设资金和城市维护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本系统国有资产的管理。
(十二)宏观指导本系统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改革和经营管理,促进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步提高。
(十三)综合管理全市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抗震加固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十四)负责制定全市建设行业教育培训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指导建设行业的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和职业资格的管理;负责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工作。
(十五)指导和管理全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