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政策和实施办法,组织编制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指导并组织实施相关建设工作;参与国家、省、市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发展计划和房地产市场监管措施,并监督执行。
(四)承担城乡规划编制及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拟订全市城乡规划编制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规划执法监察和对建设用地项目、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实施管理;负责核发“一书三证”。
(五)负责城市建设重点项目的前期研究工作
(六)承担市政建设与发展的责任。研究制定城乡建设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实施措施;负责城市供水、排水、燃气、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实施;负责城市防洪、排渍、污水处理工作。
(七)承担城市管理的责任。负责城市环境卫生、市容市貌、园林绿化等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建监察工作,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八)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域内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监督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的实施。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建筑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承担全市工程建设勘察、测绘、设计市场的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设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审批;负责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备案;管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和施工;指导城镇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城市基础测绘资料档案的收集和测绘成果管理;负责全市测量标志的检查、维护及对测绘违法行为的查处。
(十一)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及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十二)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负责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政策,负责建设科技的推广和成果转化工作。
(十三)为大企业、项目建设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