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山东省铸造协会SHANDONG FONNDRY ASSOCIATION(缩写:SDFA)是经省民政厅正式批准成立的法人社团。
第二条:本会是全省铸造企业及与铸造有关的企事业、大专院校等单位及广大铸 造工作者组成的行业组织。业务主管部门是山东省机械工业厅,并在省经委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推动全省铸造经营管理、 生产技术的进步,把铸件引向优质、高效、低耗、清洁生产,促进行业生产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作贡献。
第四条:本会秘书处办公地点:山东省济南市解放路13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1)受部门政府委托,负责行业管理工作,积极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提出建议。
(2) 加强国内外交流协作、收集铸造科技信息,编辑出版《山东省铸造信息》
(3) 组织培训行业技术、管理人才。
(4) 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和技术信息的交流工作。
(5) 推广新标准、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促进全省铸造整体水平的提高。
(6) 开展有益于本省铸造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会员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向;
(3)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会员加入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两名会员以上介绍;
(3)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4)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免费或优惠获得本会发送的铸造信息及技术资料 ;
(3) 优先获得各项技术协作项目;
(4) 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培训班及其它活动;
(5) 享受全年一次在《山东铸造信息》刊物上免费发布产品信息;
(6) 有以本会会员名义,发布产品信息和刊登广告的权利;
(7)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8)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会的决议;
(2)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名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多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原则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1/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在本会业务须域内有较大影响;
(2)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3)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规定年龄的,由理事全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并商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三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的,由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并商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审批。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领导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济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活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会、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每年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全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征求有关部门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约虽过后l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卞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1998年l0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