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
(二)对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进行综合协调和指导;研究制定我区工程建设、城市建设、住宅建设、建筑业、房屋产业、建设材料设备制造业的有关政策、发展规划、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并组织指导实施和进行行业管理;负责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国家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防护类别、防护标准和城市发展情况,及时上报城市防护类别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情况;依法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研究制定全区城市建设、住宅建设、房屋产业、人民防空事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协调安排城乡各项用地和建设项目。引导和调节城乡各项建设和管理事业协调有序发展。
(四)负责编制全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负责编制全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编制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年度收入和使用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并负责检查监督和综合协调;负责全区建设工作的综合计划统计汇总工作;负责编制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计划。
(五)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含标准设计);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省统一定额行业标准,经济定额地方标准;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六)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和安全、建筑市场稽查;指导监督已建成住宅住户的室内装饰及公建内外装饰;组织实施和拟订地方性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设监理、工程咨询和相关中介组织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和制度;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组织企业开拓外埠和国外建设市场。
(七)负责安排、协调城市建设资金的使用落实;管理建设行业对外技术合作和引进,利用外资工作;负责污水处理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八)全面负责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以及大中修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负责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管理;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九)承担规范、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负责指导全区城镇建设、村镇建设工作实施监督指导;执行上级有关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十)负责指导和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规范的实施;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工作。
(十一)负责拟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技成果论证、开发和推广应用;指导和监督全区建筑节能工作;管理全区建设技术市场;负责指导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十二)负责建筑行业相关中介组织资质的管理、审查和报批,并对上岗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十三)负责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有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对系统内执法单位的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和培训教育,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指导行业劳动工资、劳动保险、劳动标准工作;指导行业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四)参与城市规划区城内城市建设整体规划工作。
(十五)负责城市游园等公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十六)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群众反映的建筑业的有关问题。
(十七)指导行业科技创新、信息化、技术引进工作;组织行业科技成果技术鉴定、应用推广和科技档案管理。
(十八)负责对全区各类房屋的交易与产权管理;负责城区各类房屋面积测绘计算管理;负责本区房产市场管理。
(十九)负责对全区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房地产评估机构及相关中介组织资质的备案和管理,并对上岗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负责对全区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并受理业主投诉。
(二十)负责国有直管公房管理及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二十一)负责制定公有住房提租规划和实施办法,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本区各单位公有住房出售的审批和货币分房及购房补贴发放的审批;负责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运营工作;负责老旧小区的改善工作;负责建立本区住房保障制度。
(二十二)负责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资金和住宅维修资金的使用审查、监督、归集检查工作;负责加强法制建设和行政执法力度,提高依法执政水平;负责对系统内执法单位依法行政进行评议考核和培训教育。
(二十三)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组织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根据国家制定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目标和质量标准,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建设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指导监督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工作;组织指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疏散地域(基地)建设防灾应急避难场所工作。
(二十四)负责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负责修订和完善区级防空袭预案及各种保障计划,指导基层人防工作站制定防空袭预案和各种保障计划并督导落实;拟订防空防灾演习计划(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群众防空防灾组织)训练计划并督导落实;指导乡镇和相关部门搞好疏散地域建设;承担区政府赋予的有关抢险救灾等应急救援任务。
(二十五)负责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制定全区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及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利用军队和地方通信网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对人民防空指挥通信专网、空情接收网和警报网建设实施技术和质量管理,保障人民防空通信畅通;实施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组织实施防空警报试鸣,落实利用防空警报发放灾情警报制度;建设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和信息数据库,为防空防灾提供保障。
(二十六)组织开展防空防灾宣传教育。制定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空防灾宣传教育,普及防空防灾知识,提高群众防护技能。
(二十七)负责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承担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清理、产权登记和管理工作。
(二十八)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交流及成果应用;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干部教育培训,制定人民防空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十九)战时组织指挥城乡群众开展防空袭斗争。组织指挥群众进行疏散掩蔽,发放空袭警报,实施灯火管制,消除空袭后果,配合城市防卫、要地防空作战,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恢复生产、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