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拟订全市房地产管理方面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编制全市城镇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府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和资金监管。指导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规范保障性住房的经营管理。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住房发展规划。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五)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六)负责城市房屋登记和产权产籍档案管理;负责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及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城市房屋安全管理,组织房屋安全检查和安全鉴定;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负责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商品房预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