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水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我区水行政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区水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本区城市总体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有关水务规划的编制工作。
(五)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订水资源保护规划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水功能区的划分和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水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体的意见。
(六)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全区水功能区的划分,审定水域的纳污能力;组织编制本区水资源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江河、湖泊、水库水量、水质的监测;指导全区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七)负责本区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编制全区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实施监督工作。
(十一)指导镇街的水务工作,组织、协调农村水利基本建设和管理。
(十二)负责编制水务建设年度建设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区级水务建设资金的使用。
(十三)负责本区水务科技、对外合作交流和水务信息化工作,组织开展水务行业质量监督工作。
(十五)指导、协调、管理直属单位工作。
(十六)承办区人民政府和惠州市水利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