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是指住房公积金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对职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业务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台州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管理。
第二章 提取的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住房消费提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以上所列的提取情形中,如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和公转商贴息贷款)外,不得以其他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账户销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公积金账户为封存状态且无缴存未到账资金,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缴交住房公积金满半年的;
(四)出国、出境定居的;
(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第六条 生活困难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第七条 职工在台州市行政区域外购买自住住房或需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申请人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或社保缴存所在地与购房所在地一致的;
(二)申请人或其配偶的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或社保缴存所在地与购房所在地一致的;
(三)申请人或其配偶的户籍或籍贯在购房所在地的;
(四)申请人或其配偶的父母、子女的户籍在购房所在地的;
(五)申请人的子女在购房所在地上学的。
职工因购买台州市行政区域外自住住房申请住房贷款,贷款发放时间在2018年9月21日之前的除外。
第八条 以第四条第(二)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需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结清或一次性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除外。
第九条 以第四条第(三)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正常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
(三)申请人在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以县、市、区为行政区域;市本级、集聚区和椒江区视同为一个区域)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仅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章 提取额度、时效和所需材料
第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人的银行借记卡卡号。
除了以上材料之外,还需根据不同的提取原因和情形,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职工购买、建造或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预售商品房的,提供经备案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购房发票。提取时间截至商品房销售合同所载明时间的12个月内。提取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按照购房合同所载明的房屋总价认定。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购房发票。提取时间截至契税完税凭证所载明时间的12个月内。提取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按照契税发票所载明的计税金额认定。
3、购买拆迁安置期房的,提供拆迁安置协议或商品房销售合同、付款凭证。提取时间截至拆迁安置协议或商品房销售合同所载明时间的12个月内,提取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购买拆迁安置现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购房发票,无法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另需提供拆迁安置主管部门提供的收款收据。提取时间截至拆迁安置协议或付款凭证所载明时间的12个月内。提取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按照增值税发票或拆迁安置协议中所安置房屋交易价值认定。
4、新建自住住房,住房在城镇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在农村的,提供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提取时间截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所载明时间的12个月内。如房屋已结顶并且办妥不动产权证书的,可凭借不动产权证书、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办理提取手续,提取时间截止不动产权证书所载明时间的12个月内。提取额度按照住房建筑面积×1200元确定。
5、大修自住住房,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损坏程度C级以上的房屋鉴定报告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大修审批表。提取时间截至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鉴定报告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大修审批表所载明日期的12个月内。提取额度按照住房建筑面积×1200元确定。
6、以房屋产权人配偶、父母、子女身份提取的职工,另须提供产权人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和父母、子女身份证及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即:同一住址的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申明具结保证书或出生证明,下同)。
7、以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并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职工及配偶须各留存不少于当前月缴存额12倍的缴存余额。
8、缴存职工在台州市行政区域外购买自住住房的,除以上证明材料外,需额外提供购房资金来源凭证(包括刷卡POS单、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或流水交易记录、银行盖章的提现凭证或流水交易记录,下同)。
9、同一套自住住房在同一自然年度内多次交易,原则上只允许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如不同的购房职工再次申请提取,应在办理过户后3个月后提出申请,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缴纳3个月及以上该房屋水、电、燃气中任何一项凭证原件和购房资金来源凭证。
(二)职工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1、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间必须在还贷满12个月后,一个自然年度内可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近12个月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的总额。借款人自然结清贷款的,申请提取时间须在结清贷款本息后3个月内。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职工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借款合同、近12个月的住房贷款还贷明细记录单,还贷明细记录单需包含以下要素:借款人姓名、房屋坐落、还款日期、还款金额及贷款性质,如所列要素银行打印凭证上不全的,需加注缺项要素。如职工提供的还贷明细记录单不符合规范或无法提供借款合同的,应提供主贷款人个人信用报告(有效期1个月内,下同)作为补充申请材料。
(2)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或委贷银行出具的近12个月的住房贷款还贷明细记录单、借款合同;偿还异地公转商贴息贷款本息的,提供还款明细记录单、借款合同、公转商贴息贷款协议。
(3)偿还本市公转商贴息贷款本息的,提供委贷银行出具的上一还款年度的住房贷款还贷明细记录单。
(4)职工家庭在本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名下有一套以上商业性银行住房贷款的,只允许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上一还款年度实际支付的其中一套商业性银行住房贷款本息,职工因购买“子母套”自住住房导致多套住房贷款的除外。
(5)申请人已办理委托按月提取的,不得再办理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业务。借款人办理了委托按月提取业务的,其配偶也应当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业务,住房公积金业务受理窗口不再受理其配偶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业务。
2、部分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申请提取时间在本次部分还贷后3个月内,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本次还贷总额,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或委贷银行出具的部分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凭证、借款合同;偿还含异地公转商贴息贷款本息的部分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凭证、借款合同、公转商贴息贷款协议。
(2)偿还本市公转商贴息贷款本息的,提供委贷银行出具的部分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相关凭证。
3、一次性提前结清住房贷款本息的,申请提取时间在还清贷款本息后3个月内,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一次性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总额,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款、结清凭证。如职工无法提供借款合同的,须提供主贷款人个人信用报告作为替代申请材料。
(2)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或委贷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款凭证、结清证明和借款合同;偿还异地公转商贴息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或委贷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款凭证、结清证明、借款合同和公转商贴息贷款协议。
(3)偿还本市公转商贴息贷款本息的,提供委贷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款、结清凭证。
4、以主贷款人配偶、父母、子女身份提取的职工,另须提供主贷款人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和父母、子女身份证及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主借款人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主借款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应出具主借款人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原件,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已实现数据协查共享的,无需提供。
5、已办理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且未结清的职工及配偶,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须各留存不少于当前月缴存额6倍的缴存余额。留存的缴存余额,除贷款结清或一次性提前偿还贷款本息时可使用之外,不得以其他理由提取。
6、夫妻双方在贷款结清前离婚的,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约定的贷款实际还款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贷款。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上未约定贷款债务归属,在主贷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经封存的前提下,实际还款人可通过提供实际还款凭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贷款。
(三)缴存职工在台州市行政区域外购买自住住房或需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除了第十条第(一)(二)项所列材料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形,额外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中的一项:
1、申请人或其配偶在购房地的住房公积金或社保缴存证明、结婚证;
2、申请人或其配偶的父母、子女在购房地的住房公积金或社保缴存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3、申请人或其配偶在购房地的户口本、结婚证;
4、申请人或其配偶的父母、子女在购房地的户口本、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5、申请人子女的全日制教育在读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四)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1个自然年度内可提取1次,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职工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住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票据,按照实际租房月租金支出金额提取;
2、职工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到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住房租金补贴协议,按照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补贴与市场租赁自住住房可提取限额的差额提取;
3、职工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申请人工作地和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证明。如无法判断申请人房屋坐落所在地与实际工作地是否一致的,申请人需承诺工作地情况。可提取额度限额为1000元/月·人。
(五)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可以每年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个人实际承担医疗费用总额。提供门诊病历或出/入院记录(一年以内)、医疗发票。如根据医疗发票无法计算可提取金额的,在办理提取时需通过全市信息核查系统与医疗保障部门核查相关信息。如申请人配偶患重大疾病的,另须提供结婚证;如申请人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的,另须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重大疾病病种为:
1、重性精神病;
2、重症尿毒症;
3、恶性肿瘤;
4、重大组织和器官移植;
5、失代偿期的肝硬化并伴有并发症;
6、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红斑狼疮;
7、糖尿病并发严重心脑肾病变;
8、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病种,或大病医疗年度总费用超过80000元的其他病种。
(六)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提供该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加装电梯协议、验收报告和费用发票或收据。提取时间截至加装电梯验收合格后的12个月内,可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个人出资金额。
(七)离休、退休的,需提供离休、退休证明,已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无需提供。职工退休的,可按照《台州市关于企业职工退休“一件事”“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方案》规定的流程办理。
(八)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半年的,未重新就业时间以住房公积金封存时间为标准核算。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离职的,在办理提取时,需先同缴存单位核实离职信息。
(十)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境)定居证明或当地户籍注销证明;
(十一)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可按照《台州市“身后”一件事“零次跑”实施方案》规定的流程办理。申请人现场办理并且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死者本人银行账户的,需提供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有关法律文书;如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需转入继承人银行账户的,须额外提供继承(遗赠)公证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十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困难家庭(低保、特困、困难)救助证,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2次申请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由本人办理,如委托单位经办人办理的,需额外提供经单位盖章确认的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如委托配偶办理的,需额外提供结婚证、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如委托父母或子女办理的,需额外提供同一住址的户口簿、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委托除以上关系人的其他人代为办理的,提供经公证后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第十二条 以上申请材料凡是能通过“数据共享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一证通办”数据共享系统、档案系统、部门核查系统、长三角一窗受理数据共享系统等)查询核实的,职工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无需提供。商品房销售合同已实现数据共享的,无需再提供购房发票;商业性银行住房贷款还贷明细已实现数据共享的,无需再提供借款合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已载明契税信息的,无需再提供契税发票;其他地区住房公积金中心数据已实现共享的,无需再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公转商贴息贷款协议。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补贴的提取
第十三条 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补贴的提取,按照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条件办理。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 职工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提取手续:
(一)窗口渠道申请:
1、职工本人或委托办理人到住房公积金窗口或网点提交申请材料;
2、窗口人员核验申请资料,符合申请条件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二)已实现数据共享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缴存职工可通过网上渠道申请:
1、职工通过浙里办APP、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机自助申请;
2、审核人员核验申请资料,符合申请条件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及时办结。已实现数据共享并且系统自动判断申请条件的业务,办结后应及时打印提取通知书作为提取档案存档。
第十五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采用银行转账到本人银行账户的方式进行。法院强制执行的,可转账到法院执行通知书所载明的银行账户。单位错缴更正的,在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的前提下,可转账到缴存单位托收账户。
第六章 办结时间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职工提供的证明材料能够当即确认,并符合提取条件的,即时办理;对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提取原因或提供的证明材料调查核实难度较大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七章 罚则
第十七条 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予处罚:
(一)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提取款项本息,并可对提取人处以提取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同时取消该名职工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追回被骗取的款项本息,并对骗取人处以骗取金额一倍的罚款,同时取消该名职工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职工申请签订委托按月提取协议,按照另行制订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与最新的上级政策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台州市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台州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