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1 )招标代理机构是以自己的知识、智力为招标人提供服务的独立于任何行政机关的组织。不能是 自然人,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合伙等组织形式。
(2 )依法登记设立,资格需有关行政机关审查认定。
(3 )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即接收委托,组织招标活动。具体讲包括帮助招标人拟定招标文件,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审查投标人的资质,组织评标、定标等。提供与招标代理业务相关的服务即提供与招标活动有关的咨询、代书及其他服务性工作。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