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民法通则》第6 3 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适用于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招标代理活动。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1)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是基于招标人的授权委托而发生。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合同法》第3 9 6 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人与受托人义务与责任: 第一,委托人支付费用的义务; 第二,受托人给付报酬义务; 第三,受托人报告的义务;第四,委托人转移有关委托人的利益和权利; 第五,受托人的责任。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公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