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协调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承办机关文电、重要会务、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提案议案、宣传、安全保卫、行政后勤等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
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按规定管理分局、县(市)国土资源局的领导干部;组织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对外交流和科技合作;承担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承担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指导推进依法行政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听证等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
承担市级土地、矿产资源非税收入征收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承担市级国土资源项目资金和其他专项经费财政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部门财务、会计、经费开支等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编制并组织实施部门年度财政预算职责;承担局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五)调控与监管处。
组织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及综合配套改革等相关政策措施的研究;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机制建设的政策研究;承担国土资源重大政策课题调研工作;承担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的综合统计工作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土地、矿产和地质环境保护等规划实施、建设用地审批后的监督管理。
(六)行政审批处。
组织制定并实施行政审批集中办理事项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则;承担行政审批集中办理事项的收件、办理、转办、出件和相关业务咨询工作;承办行政审批集中办理事项涉及规费的征缴等工作。
(七)土地规划与耕地保护处(挂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牌子)。
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和涉及土地利用的专项规划;指导、审核区(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和指导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用途管制、土地征收征用、土地开发整理等相关政策;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等业务指导工作;依法协调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争议,依法协调、裁决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争议;承担农村宅基地和临时用地管理工作。
(八)土地利用处。
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转让、作价出资、交易、土地节约集约等土地利用政策和政府收购储备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各类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监督实施供地目录;协调市区范围内土地利用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基准地价评定、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和土地评估价格备案工作;监督管理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和土地市场;承担土地交易、土地资产处置、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等业务指导工作。
(九)地籍管理处。
组织拟订并实施地籍管理政策和技术规范;承担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土地登记发证等业务指导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工作;承担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终止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解封土地使用权;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
(十)矿产资源处。
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承担全市采矿权总量控制、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查工作;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管理工作;承担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和采矿权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采矿权年检、矿产督察、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及相关登记、统计工作;受委托办理探矿权年检工作;协助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和调处采矿争议纠纷;依法征收采矿权使用费、价款、出让所得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十一)地质环境处。
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及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等专项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承担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矿泉水和地热资源勘查评价与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监测、监督,以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