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担全市城乡规划编制、管理、测绘工作职责;主管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负责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和申报;负责市中心城区的专业规划、重要详细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审查;参与拟定市中心城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意见。
(三)承担全市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责任。制定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以及对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主管监督全市勘察设计市场、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工程检测、工程施工安全、工程预决算以及建筑业从业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工作,规范全市建筑市场与勘察设计市场。承担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
(四)负责城市建设工作。拟定全市市政与公用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本行业专项规划,编制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建设资金的管理和编制中心城区建设维护资金的使用计划;参与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指导和协调重点项目的实施。负责城市道路、桥梁、供排水、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燃气热力、环卫设施、园林绿化、广场游园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维护及运营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参与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五)负责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的综合组织、协调督办和检查指导工作;负责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工作。
(六)承担规划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指导拟订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七)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组织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拟订廉租住房政策及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及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及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全市小城镇建设和村庄环境整治工作。
(九)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及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工作。
(十)承担推进建设科技、建筑节能责任。拟订全市建筑节能、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发展散装水泥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城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工作。
(十一)制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本系统人才培训规划,负责专业人才培训和职工教育工作。
(十二)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业稽查责任;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十三)指导建设企事业单位对外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开拓国内外市场,开展对外工程承包、房地产经营与劳务合作。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