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公开时间 收费依据和标准 承办科室 备注
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行政许可 《城乡规划法》第三章第36条 网络、文件、公示栏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不收费 城区规划科
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行政许可 《城乡规划法》第三章第37、38条 网络、文件、公示栏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不收费 城区规划科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行政许可 《城乡规划法》第三章第40条 网络、文件、公示栏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市价费字81号、正政[2005]31号、省办公厅冀政办函(2008)57号
住宅项目:建成区内14元/㎡ 远离建成区3.25元/㎡;
非住宅项目:11元/㎡;
2、公建配套费:
根据市建[1992]115号及市政[1988]64号文件规定,对不配建公共建筑的住宅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40元/㎡标准收费。 城区规划科
4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行政许可 《城乡规划法》第三章第41条 网络、文件、公示栏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市价费字81号
正政31号
省办公厅冀政办函(2008)57号
远离建成区3.25元/㎡ 村镇规划科
5 罚设收入 行政处罚 《城乡规划法》第六章第64条。《城乡规划法》第67条。 网络、文件、公示栏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察科 举报案件不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