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规范房屋建筑和城区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筑业和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民防和人民防空建设等城市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筑业和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民防和人民防空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统筹推进城区建设、民防和人民防空工作。组织区城市建设、民防和人民防空重大问题策划论证工作,提出高质量发展、绿色发展以及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全区城市建设、民防和人民防空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防工程建设、人民防空设施建设专项计划,并监督实施。协调推进全区城市建设、民防和人民防空法制工作。
(三)承担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组织编制城建项目年度建设安排。会同财政部门安排、使用和管理区级财政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协调推进轨道交通等市级重点工程项目,以及其他项目建设。组织实施干道、社区路灯建设、维护工作。
(四)承担综合协调海绵城市和综合管廊建设的责任。组织协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组织协调推进城市道路范围内各类管线同步建设、集约建设。组织协调推进综合管廊建设。
(五)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的责任。规范建筑活动,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指导促进建筑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行业发展。按规定权限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初审和企业取证后的日常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行业监管,监督管理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监理、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监督地方工程造价定额及各类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六)承担监督工程建设管理质量安全的责任。按规定权限监督管理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组织或参与权限范围内监管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以及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推进地面沉降处置和防治工作。
(七)承担推进城市建设、民防和人民防空科技进步的责任。负责组织新技术推广应用,协调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利用。推进建筑行业、民防和人民防空领域信息化、标准化、智能化等工作。
(八)承担推进建筑节能的责任。推进绿色建筑工作。组织装配式建筑和建筑节能减排推广应用工作。监督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生产质量和绿色生产管理工作。指导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指导推进全区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建设。
(九)承担民防和人民防空设施管理监督的责任。会同财政部门管理人民防空物资和国有资产。按规定权限指导监督各街道开展民防工作、区重要经济目标、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民防和人民防空有关规定。负责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事项的监督管理和竣工备案工作。负责已建民防工程平战结合开发利用、安全维护监督管理工作。组织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建设、维护和试鸣工作。
(十)组织编制全区城市防空袭和人口疏散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人防专业队伍,制定人防训练大纲,平时监督指导落实训练人员、时间、质量和效果,战时组织防空袭斗争工作。承担民防和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的责任,组织编制民防和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计划并实施。
(十一)负责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和利用工作。
(十二)按规定承担全面从严治党、国家安全、意识形态、综治维稳、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保密等主体责任。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