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全区房地产开发建设计划、制订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区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区住房保障体系,推进全区各类保障性住房工作,监督管理全区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大学毕业生保障房的有关工作。
(三)负责全区房地产开发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监督管理以及全区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许可和合同备案登记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区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管理。
(四)负责全区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区房地产市场体系,组织开展全区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市场监测、市场分析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
(五)负责全区房屋交易监督管理。负责房屋面积管理。负责房屋楼盘表管理。负责商品房网签备案管理。负责房屋交易核查工作。负责落实私房政策指导工作。
(六)负责全区房屋租赁监督管理。 负责全区房屋租赁市场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房地产中介(估价)行业的管理。
(七)负责全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和物业承接查验等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物业服务质量考评工作。负责全区物业服务行业管理。
(八)负责全区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全区房屋的安全鉴定、危房治理工作。指导全区危险房屋管理及应急抢险工作。负责全区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落实直管公房管理相关政策,负责区属直管公房管理。指导开展全区白蚁防治工作。
(九)负责全区有关房屋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交易资金监管。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指导和监督商品住宅、公有住宅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
(十)负责全区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监督辖区内各单位贯彻执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
(十一)负责全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方面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组织推进房管信息化建设。指导参与住宅产业化发展工作,会同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负责房产档案管理和住房信息查核工作。
(十二)按规定开展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的相关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处理各类投诉和纠纷。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三)按规定承担全面从严治党、国家安全、意识形态、综治维稳、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保密等主体责任。
(十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认真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强全区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管,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