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预审和资格定审
凡采购大而复杂的工程,以及在例外情况下,采购专为用户设计的复杂设备或特殊服务,在正式投标前宜先进行资格预审,对投标人是否有资格和能力承包这项工程或制造这种设备先期进行审查,以便缩小投标人的范围。这样做也可以使不能胜任的承包商或供应商避免因准备投标而花费巨大的人力财力。一个项目的具体采购合同是否要进行资格预审,应由借款人和世界银行充分协商后,在贷款协定中明确规定。资格预审首先要确定投标人是否有投标资格(Eligibility),在有优惠待遇的情况下,也可确定其是否有资格享受本国或地区优惠待遇。
除了确定投标资格外,资格预审的目的是为了审定可能的投标人是否有能力承担该项采购任务。资格预审应预先规定评审标准及合格要求,并应将合同的规模和合格要求通知愿意参加预审的承包商或供应商。经过评审后,凡符合标准的,都应准予投标,而不应限定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数量。资格预审一结束,就应将招标文件发给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其间的时间间隔不宜太长。因为相距时间太长,时过境迁,原来已合格的可能不再合格,原来不合格的可能又具备了合格条件,这样,正式投标时将不得不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至少再进行资格定审。如果在投标前未进行过资格预审,则应在评标后对标价最低并拟授予合同的标书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定审,以便审定他是否有足够的人力财力资源有效地实施采购合同。资格定审的标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其内容与资格预审的标准相同。如果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不符合资格要求,就应拒绝这一投标,而对次低标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定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