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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管理:业主按工期延误的实际损失额向承包方

2015/10/232433 作者:佚名
导读:(1)业主赢利和收入损失。计算此项损失的最好办法是通过与索赔项目尽可能相同的某一工程项目进行比较。(2)增大的工程管理费用开支。如业主为工程雇佣监理工程师及……

(1)业主赢利和收入损失。计算此项损失的最好办法是通过与索赔项目尽可能相同的某一工程项目进行比较。

(2)增大的工程管理费用开支。如业主为工程雇佣监理工程师及职员,由于工程延期而发生的增大支出,以及业主提供的设备在延长期内的租金,由于承包方延误而造成安全和保险费用的增加等等。

(3)超额筹资的费用。超额筹资的费用常常是业主遭受最为严重的延误费用,业主对承包方延期引起的任何利息支付都应作为延期损失提出索赔。

(4)使用设施机会的丧失。在任何情况下,对于如果能按合同期限启用设施而增加的收益,都作为延期损失向承包方提出索赔。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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