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防设备应急电源(FEPS)可作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备用电源,为系统或系统内的设备及相关设施(场所)供电,但为消防设备供电的FEPS不能同时为应急照明供电。
二、为单相供电额定功率大于30kW、三相供电额定功率大于120kW的消防设备供电的FEPS不应同时为其他负载供电。
三、FEPS为单相供电额定功率小于30kW、三相供电额定功率小于120kW的消防设备供电时,应采用以下方式:
1.交流输出的FEPS,一台FEPS可为一台设备或多台互投使用的消防设备供电。
2.直流输出、现场逆变的FEPS,可以树干式或放射式配带多逆变/变频分机方式为一台设备或多台互投使用的消防设备供电。
3.有电梯负荷时,按最不利的全负荷同时启动冲击下情况下,FEPS逆变母线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80%。无电梯负荷时,FEPS的母线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75%。
四、FEPS的蓄电池容量应保证负荷稳定工作后,应急工作时间的要求。
五、FEPS的额定逆变功率应不小于最大的单台电动机及设备或成组电动机及设备可能的同时启动的功率,对于直流输出、现场逆变的FEPS,应考虑逆变母线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