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正式颁布,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北京市第一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地方性法规。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北京始终坚持首善标准,工程建设质量水平一直处于全国前列。但随着首都建筑市场全面放开和建设规模日益扩大,主体诚信意识不强、质量责任不落实、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依然存在。
为切实解决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稳步提升我市工程质量水平,历时四年多,我市研究出台了一部适应首都建设发展新形势的工程质量管理地方性法规。《条例》以“具体、明确、管用”为原则,着力构建企业自控、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公共治理机制。
完善“五方”主体责任体系 强化建设单位主体责任
“立法即是立责”。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建设的发起者、组织者,在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处于主导、主控地位,质量责任应当是总体的、全面的。《条例》明确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责任,以及材料供应、预拌混凝土生产及检测等单位对各自承担工作负相应质量责任。还强调了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主体责任,规定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包括合理确定工程建设费用、科学确定建设工期、对自行采购材料组织到货检验、委托检测机构进行见证检验、承担保修第一责任、禁止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
强化个人质量责任追究 提高从业人员质量意识
《条例》规定,本市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以及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材料供应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履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等规定履行职责,承担岗位质量责任。从业人员是工程建设质量的落实者,为确保个人质量责任落实到位,《条例》还加大了对相关从业人员的追责力度,凡是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同时处以罚款;因个人过错造成重大质量问题的,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和相关注册执业人员,两年内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 严格关键环节质量验收
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周期长、环节多,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将造成恶劣的影响。《条例》明确,以预控为原则,强化对施工过程中关键工序和薄弱环节的质量验收管控;建设单位需依次经单位工程质量自检、质量竣工预验收、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为了及时发现质量问题,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条例》建立了重大质量问题报告制度,规定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必须在发现之日起3日内报告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单位在发现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在出具报告之日起2日内,报告行政主管部门。
推行工程质量保险担保制度 充分发挥市场内部制约作用
《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的住宅工程应按照规定投保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通过引入第三方质量风险管控机构,做到事前风险防范、事中风险管理和事后风险补偿相结合。建立信用档案、信息公开、信用信息分级分类监管等制度,根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状况,在担保保险、资格资质、招标投标、金融信贷、评奖评优等有关工程建设活动中,采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完善公共治理和社会监督,促进市场的有效选择。
《条例》的出台加强了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了建筑市场秩序,为把首都建设成为首善之区起到了推动作用。(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