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权的特征和种类
(1)特征:支配权(直接支配,无须他人意思)、绝对权(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财产权、排他性(一物一权)。
(2)种类:a、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b、用益物权:当事人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还包括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
c、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等情况下,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土地所有权: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
(1)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2)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3)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a、耕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b、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c、承包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d、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
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a、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按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b、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5)城市市区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3、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属于:用益物权)
(2)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方法。工业、商业、旅游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
(3)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4)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要符合以下规定:
a、以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b、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c、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4、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例如:导水地役权,即利用管道或沟渠经过供役地把水导入需役地的权利)。
a、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b、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登记。
c、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5、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和保护
(1)不动产
a、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b、不动产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动产
a、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b、船、航空器、机动车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物权的保护a、物权收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b、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请求确认权力;被无权占有人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可请求返还原物;
妨害行使物权的,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可以请求修理、重做、更换或恢复原状;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力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c、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