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稽察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1)稽察工作的原则是“客观、公正、高效”。
(2)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负责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
(3)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4)稽察人员执行稽察任务时遵循回避原则。
2.稽察的主要工作内容
(1)稽察人员与被稽察项目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人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项目建设活动。
(2)稽察人员对项目基本建设活动进行稽察。
(3)对建设项目的稽察,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工作、项目建设管理、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3.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
(1)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内容。
(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签订书面合同。
(3)招标节省的概算投资,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国家计委投诉或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