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单位要对审查批准的工程静态总投资不超过相应限额承担责任,其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包括:
(1)设计单位未经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同意擅自提高建设标准、设备标准、增设初设范围以外工程项目等造成投资增加;
(2)由于设计深度不够或设计标准选用不当,导致设计或下一步设计仍有较大变动,导致投资增加。
设计单位对以下情况造成的投资增加不承担责任:
(1)国家政策变动导致设计调整;
(2)工资、物价调动后的价差;
(3)土地征用费标准、水库淹没损失补偿标准的改变;
(4)由原审批部门同意,重大设计变动和项目增加引起投资增加;
(5)其他单位强行干预改变设计或不合理标准等造成投资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