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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的权利

2016/03/23981 作者:佚名
导读:(一)委托人权利1.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1)监理合同是要求监理人对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各种承包合同的履行实施监理,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对其他合同进行监……

(一)委托人权利

1.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

(1)监理合同是要求监理人对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各种承包合同的履行实施监理,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对其他合同进行监督管理,因此在监理合同内除需明确委托的监理任务外,还应规定监理人的权限。

(2)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监理人可对所监理的合同自主地采取各种措施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如果超越权限时,应首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方可发布有关指令。

(2)委托人授予监理人权限的大小,要根据自身的管理能力、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及需要等因素考虑。

(3)监理合同内授予监理人的权限,在执行过程中可随时通过书面附加协议予以扩大或减小。

2.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

(1)委托人是建设资金的持有者和建筑产品的所有人,因此对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加工制造合同等的承包单位有选定权和订立合同的签字权。

(2)监理人在选定其他合同承包人的过程中仅有建议权而无决定权。监理人协助委托人选择承包人的工作可能包括:邀请招标时提供有资格和能力的承包人名录;帮助起草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考察;参与评标,以及接受委托代理招标等。

(3)但标准条件中规定,监理人对设计和施工等总包单位所选定的分包单位,拥有批准权或否决权。

3.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等要求的认定权;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

4.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委托人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权利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对监理合同转让和分包的监督。除了支付款的转让外,监理人不得将所涉及到的利益或规定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监理人所选择的监理工作分包单位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认可。在没有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前,监理人不得开始实行、更改或终止全部或部分服务的任何分包合同。

(2)对监理人员的控制监督。合同专用条款或监理人的投标书内,应明确总监理工程师人选,监理机构派驻人员计划。合同开始履行时,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以保证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作范围内的任务。当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委托人同意。

(3)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监理人有义务按期提交月、季、年度的监理报告,委托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其对重大问题提交专项报告,这些内容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如果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职责或与承包方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监理人权利

1.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包括

(1)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

酬金包括:正常酬金、附加工作或额外工作酬金以及适当的物质奖励。

正常酬金的支付程序和金额,以及附加与额外工作酬金的计算办法以及奖励办法应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2)终止合同的权利。如果由于委托人违约严重拖欠应付监理人的酬金,或由于非监理人责任而使监理暂停的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监理人可按照终止合同规定程序,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力按照范本通用条件的规定,监理委托人和第三方签订承包合同时可行使的权力包括:

(1)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

(2)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

(3)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4)在业务紧急情况下,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尽管变更指令已超越了委托人授权而又不能事先得到批准时,也有权发布变更指令,但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5)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力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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