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城乡规划领域信用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福建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用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厅作为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用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办法》明确规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评价指标的采集采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信息”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自行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信息”按照“谁作出,谁采集”的原则,即各地作出的处理信息,由作出具体决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直接采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自行申报”的信息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用信息申报表》的内容进行申报。
《办法》的出台,将为积极探索建立管理福建省城乡规划信用体系提供良好的政策法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