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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

2016/04/29780 作者:佚名
导读:一、当事人诉讼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注意狭义和广义)【区别】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注意1】因不能归……

一、当事人诉讼

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注意狭义和广义)

【区别】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

【注意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2】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二、诉讼代理人

建设工程中最为常见的是委托代理人。

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的有: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注意】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情况,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全权代理”无效(代理人不能全权代理做重大决定)。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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