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行为后果由该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代理具有三个法律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如果仅是代为传达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而没有任何独立决定意思表示的权利,则不是代理,只能视为传达意思表示的使者。
2.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如果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则该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只能由代理人自行承担,这种行为是非代理行为。
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果是代理人请朋友吃饭、聚会等,不能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就不是代理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例如在实际施工现场,监理单位为建设单位的代理人,监理单位做出的所有指令导致的后果,是由建设单位承担的。
二、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故又称“意定代理”或“任意代理”。例如:甲请乙帮忙带回一份午饭。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代理。这里主要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例如:父母对子女的代理。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常发生在诉讼中。事先没有确定代理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单位代为制定代理人。例如:孤儿院的儿童的法定代理人(父母)未知,那么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孤儿院的负责人为他们的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