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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4.2 招标控制价

2010/07/01610 作者:佚名
导读:【条文】4.2.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条文】4.2.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编制和使用招标控制价的原则。

本条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在进行招标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二款的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但由于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后,由于招标方式的改变,标底保密这一法律规定已不能起到有效遏止哄抬标价的作用,我国有的地区和部门已经发生了在招标项目上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高于标底的现象,致使中标人的中标价高于招标人的预算,对招标工程的项目业主带来了困扰。因此,为有利于客观、合理的评审投标报价和避免哄抬标价,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人能够接受的最高交易价格。

2、“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因为我国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实行的是投资概算控制制度,项目投资原则上不能超过批准的投资概算。因此,在工程招标发包时,当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招标人应当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属政府采购范围,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其招标控制价相当于政府采购中的采购预算。因此本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精神,规定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能超过招标控制价,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条文】4.2.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人。

本条规定招标控制价应由招标人负责编制,但当招标人不具备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能力时,则应委托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条文】4.2.3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5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7 其他的相关资料。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

【条文】4.2.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按本规范第4.2.3条的规定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计价原则。

1.采用的分部分项工程量应是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提供的工程量;

2.综合单价应按本规范第4.2.3条规定的依据确定;

3.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应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4.综合单价应当包括招标文件中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所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产生的风险费用。

【条文】4.2.5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规范第4.1.4、4.1.5和4.2.3条的规定计价。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措施项目费的计价原则。

【条文】4.2.6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 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2 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3 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4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其他项目费的计价原则。

1.暂列金额。为保证工程施工建设的顺利实施,应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在招标控制价中需估算一笔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可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设计深度、工程环境条件(包括地质、水文、气候条件等)进行估算,一般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15%作为参考。

2.暂估价。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编制招标控制价时:

材料暂估单价应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单价计算,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的材料单价,其单价参考市场价格估算。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的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进行估算。

3.计日工。计日工包括计日工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对计日工中的人工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按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单价计算;材料应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单价计算,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材料单价的材料,其价格应按市场调查确定的单价计算。

4.总承包服务费。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总承包服务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本规范在条文说明中列出的标准仅供参考:

(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

(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

(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

【条文】4.2.7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计算。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时,规费和税金的计价原则。即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

【条文】4.2.8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招标控制价的公布和备查事项。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特点和作用决定了招标控制价不同于标底,无需保密。为体现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性,防止招标人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给投标人以错误信息,因此规定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不得对所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上浮或下调。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应公布招标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并应将招标控制价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条文】4.2.9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赋予了投标人对招标人不按本规范的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进行投诉的权利。同时要求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担负并履行对未按本规范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行为进行监督处理的责任。
4.3 投 标 价

【条文】4.3.1 除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的确定原则。

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编制和确定的最基本特征是投标人自主报价,它是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体现。但投标人自主决定投标报价不能违背以下原则。

1.必须执行本规范的强制性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三条规定:“工程项目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因此,本规范所讲的强制性标准与强制性条文同义。

2.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此外,本条还规定了投标价由投标人编制,投标人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条文】4.3.2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要点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投标报价对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填写原则。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工程量清单,其目的是使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具有共同的竞争平台。因此,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填写的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必须与招标人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一致。需要说明的是,“08规范”已将“03规范”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两表合一为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为避免出现差错,投标人最好按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直接填写价格。

【条文】4.3.3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4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 其他的相关资料。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的依据。

本条的上述规定符合《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七条规定的“投标报价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并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的要求。体现了投标报价的特点:

1.本规范和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应当执行;

2.使用定额应是企业定额,也可以使用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3.采用价格应是市场价格,也可以使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条文】4.3.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本规范第2.0.4条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按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编制投标报价时,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

分部分项工程费最主要的是确定综合单价,包括:

一是确定依据。确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最重要依据之一是该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依据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在招投标过程中,当出现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时,投标人应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为准,确定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当施工中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依据合同约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二是材料暂估价。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进入综合单价。

三是风险费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投标人应考虑进入综合单价。在施工过程中,当出现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幅度)内时,综合单价不得变动,工程价款不作调整。

【条文】4.3.5 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4.1.4条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确定。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措施项目费投标报价的原则。

由于各投标人拥有的施工装备、技术水平和采用的施工方法有所差异,招标人提出的措施项目清单是根据一般情况确定的,没有考虑不同投标人的“个性”,投标人投标时应根据自身编制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措施项目,并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进行调整。投标人根据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调整和确定的措施项目设计应通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

措施项目费的计算包括:

1.措施项目的内容应依据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和投标人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2.措施项目费的计价方式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清单项目采用综合单价方式报价,其余的措施项目清单采用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方式报价;

3.措施项目费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条文】4.3.6 其他项目费应按照下列规定报价:

1 暂列金额按照招标人在其他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材料暂估价应按照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 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4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其他项目费投标报价的依据及原则。

1.暂列金额应按照其他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不得变动;

2.暂估价不得变动和更改。暂估价中的材料必须按照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必须按照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应按照其他项目清单列出的项目和估算的数量,自主确定各项综合单价并计算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和供应材料、设备情况,按照招标人提出的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自主确定。

【条文】4.3.7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确定。

【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规费和税金投标报价的原则。

规费和税金的计取标准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的,具有强制性。投标人是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者,不能改变,更不能制定,而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本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规费和税金。

【条文】4.3.8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投标人投标总价的计算原则。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当与组成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相一致,即投标人在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时,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文章来源:鸟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站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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