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相邻关系纠纷及其处理
《电力法》第55条规定: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互相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处理原则:协商原则、优先原则、安全措施原则、一次性补偿原则、签订后续管理责任协议原则。
违反电力设施保护区规定的处罚
1.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2.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