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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知识点:暂停施工

2016/10/192379 作者:佚名
导读:(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①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②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

(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①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②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③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④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由于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发包人违约的规定办理。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承包人违约的规定办理。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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