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据此,《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法》规定,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包括:
(1)缩短工作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际有关规定执行”。
(2)不定时工作日,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日制:①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②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③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职工。
(3)不定时工作日;综合计算工作日,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4)计件工资时间。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第36条规定的工是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