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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施工管理知识:拆迁评估存在问题及解决途径

2016/12/01195 作者:佚名
导读:评估机构的选择关于评估机构的选择,根据建设部2003年12月1日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

 评估机构的选择

关于评估机构的选择,根据建设部2003年12月1日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平、透明,采取被拆迁入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如某省会城市的具体做法是,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有意向接受估价业务委托的评估机构可以到政府拆迁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根据拆迁项目大小和难易程度,在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中选择几家,并予以公示。由拆迁人组织被拆迁人对公示的评估机构进行投票,根据实际投票数中有效票的相对多数确定评估机构。

表面上看,这种做法赋予了被拆迁入足够的主动权,由他们通过投票的方式来自行选择评估机构,而不是由拆迁人一方来选择,从而可以充分保证拆迁评估及其结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即保障了被拆迁人的利益。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如下两方面的弊端:一方面,由于被拆迁入对房地产评估这门技术及评估机构的了解有限,所以很难选出最能对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进行合理、公正地估算的评估机构,而且被拆迁入作为分散的个体,往往参与意识不强,真正参与投票的并不多,这就使得拆迁人或者个别评估机构有可能做一些手脚,借这种看起来公正、的方式达到暗箱操作的目的,来选择拆迁入意愿中的评估机构。另一方面,在实际操作中,供选择的评估机构往往都是本地的,而一些经济不发达或欠发达的市、县只有有限的几个评估机构,这样无疑会限制被拆迁人的选择,也为拆迁人留下可人为操作的余地。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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