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本级建筑市场
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处置标准(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厅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厅编制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本级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处置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我厅组织开展的各类建筑市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执法检查。
一、质量安全检查处置标准
(一)处置主体及分类
按照组长负责制原则,由各检查组依据检查情况、经检查组成员签字后,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停工整改建议书》(以下简称《停工整改建议书》)或《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整改建议书》(以下简称《隐患整改建议书》)。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检查组发出的《停工整改建议书》或《隐患整改建议书》后,应及时向检查对象发出整改指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做好签发收文登记。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自收到书面整改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意见。
(二)处置标准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下发《停工整改建议书》:
1、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必须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监理,或施工单位无相应施工资质,擅自施工的;
2、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
3、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且整改态度不积极不主动的;
4、在公司季检、分公司月检、项目部周检中,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防护三个方面的检查内容在任何一类检查中连续缺少2次的(无法提供检查资料或检查资料造假均视为同等情形);
5、施工现场正在施工但无项目部质量或安全管理人员在场,或项目部组成人员中有50%及以上不在场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
6、未按规定进行地基验槽、桩基子分部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且未进行结构隐蔽工程检查确认合格,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7、地基处理工程或桩基工程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违规组织验收的;
8、主要建筑材料(如钢筋、砌块、防水材料等)未检验检测和验收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
9、抽检发现主要建筑材料不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影响工程实体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如钢筋直径不合格、铝合金门窗主要受力构件厚度不合格);
10、抽检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或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80%且可能危及工程实体结构安全的;
11、经查实,现场制作的结构混凝土或砌筑砂浆试块造假的;
12、结构构件施工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符,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如悬挑构件锚固,主要混凝土承重构件钢筋数量、规格、安装不正确,桩基混凝土强度不合格,桩基承载力、完整性检测结果不合格等);
13、框架梁、柱节点处,相差超过2个(含)强度等级的低标号梁板混凝土流入高标号混凝土墙柱内的;
1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经过专家论证即已实施的;
15、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不按照施工图及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的;
16、施工电梯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防坠安全器出厂日期超过5年未实施报废,或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标定期,或操作人员无证操作的;
17、塔式起重机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未安装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或多塔作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18、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未达到A级燃烧性能等级的;
19、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材料,又未采取有效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警告标志的;
20、采用梁板墙柱同时浇筑混凝土施工工艺未进行专家论证的;
21、模板支撑体系采用叠层搭设或者钢木混搭的;
22、输送混凝土的泵管与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等连接的;
23、外脚手架搭设与施工进度不同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24、由于工程施工原因,造成周边道路、管线等设施或建(构筑)物等下沉开裂,达到预警值并严重威胁到其使用安全的;
25、其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严重影响使用功能、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形,质量安全事故风险较大,经检查组讨论认为应当实施停工整改的。
除以上情形以外,检查组认为责任主体管理缺失、施工现场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可发出《隐患整改建议书》。
二、建筑市场行为检查处置标准
(一)处置主体及分类
按照组长负责制原则,由各检查组依据检查情况、经检查组成员签字后,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出《建筑工程市场行为整改建议书》(以下简称《市场行为整改建议书》)和《建筑工程招投标代理行为整改建议书》(以下简称《招投标整改建议书》)。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检查组发出的《市场行为整改建议书》或《招投标整改建议书》后,应及时向检查对象发出指令,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做好签发收文登记。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自收到书面整改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意见。
(二)处置标准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建设单位进行挂牌督办:
(1)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3)受检时仍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的;
(4)受检时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5)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
(6)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
(7)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5日的;
(8)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20日的;
(9)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10)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签订阴阳合同强制要求中标人垫资的;
(11)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12)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13)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14)建设单位未提供或挪用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
(15)其他明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经检查组讨论认为应当实施挂牌督办的情形。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施工单位进行挂牌督办: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4)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情节严重的;
(5)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6)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7)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或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8)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
(9)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且整改态度不积极不主动的;
(10)其他明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经检查组讨论认为应当实施挂牌督办的情形。
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监理单位进行挂牌督办: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2)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3)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4)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5)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6)发现重大危险源管理不善导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或者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7)其他明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经检查组讨论认为应当实施挂牌督办的情形。
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招标代理单位进行挂牌督办:
(1)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2)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
(3)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4)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5)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的;
(6)其他明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经检查组讨论认为应当实施挂牌督办的情形。
三、整改材料审查后的处置
(一)处置主体
按照组长负责制原则,由各检查组对企业递交的整改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置意见。
(二)处置分类
对建设、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依法作出挂牌督办、责令整改并暂停投标资格、通报批评的处理;对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和广西监理工程师予以点名通报批评并作出依法暂停在广西执业资格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