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2002-2-7 14: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1 号 《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八次会议于 2002 年 2 月 5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 年 2月 7 日 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2002 年 2 月 5 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的管理,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交易 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 促进房地产流通, 保障房地产交易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 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 是指城市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连同相关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租赁、抵押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和独立工矿区范围内进行的各类房地产交易, 均 适用本条例。 涉外房地产交易,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省人民政府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 负责全省 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 (市)房地产管理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 )验证交易标的物的权属; (二 )办理房地产交易登记监理手续; (三 )确认交易标的物的价值;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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