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规范政府投资行 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 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 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 (六)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 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的工 程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 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非工程建设类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 由投资主管部门会 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
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
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长政发 〔2009〕42 号 各区、县(市 )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 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 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 行。 长沙 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 年十二月十八日 长沙市 政府投资建设项 目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 ,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 府投资效 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 制改革的决定》及 有关法律、法规 ,结 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进行的固 定资产投 资。 (一)本 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 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 债资金。 (四)国 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 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通 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 的方式所筹资金。 (六)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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