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2)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交公路发[ 1995]第 1081 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和国 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 (工程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 大修和改善工程 第三条 1 2 3 4 5 6 第四条 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 主要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和监理工作情况, 提出工程 竣工验收由交通部或批准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主持, 主要是全面考核 第五条 分段完成的路段或单项工程, 具有独立使用价值, 可分段交工, 经交工验收后 第六条 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均采取评分法确定等级。 其等级分为优良、 合格和不合格。 综合评分 85分以上者为优良; 70 分以上、不足 85分者为合格; 70 分以下者 (不含 70 分) 第七条 未经交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颁布单位】 交通部 【颁布日期】 19951115 【实施日期】 19960101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路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 。大修和改善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工程验收的依据: 1、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预算文件; 3、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4、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5、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指示文件; 6、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及国家有关规定等。 第四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主要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和监理工 作情况,提出工程质量等级建议。 竣工验收由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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