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
出让土地使用权 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 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国 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几个 特征: ( 1)取得的土地使 用权是有偿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应 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的 土地经济效益,表现为一定年期内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 者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表现形式。 ( 2)取得的土 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 以出让年限为限。出让年限由出让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 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 3)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基础 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实际享有对土 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 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
银川市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1 银川市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 76 号 (1995 年 4月 27 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 24次常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银 川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 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外其他各种方式依 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 全市城镇和独立的工矿区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的以划拨方 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 出租、抵押活动进 行管理和监督审查。 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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