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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

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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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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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发表日期: 2011-11-23 未依法缴存维修资金最低罚款 1 万元。 未依法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 由物业项目所在地县 (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泄露业主信息资料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2000 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大会依法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 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物 业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出;逾期不退出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由颁发其资质证书的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物业管理资 质。 业主与业主委员会的矛盾、 业主与物业的矛盾、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的矛盾, 住在小区里的人 们在家门口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矛盾。 如何避免矛盾?如何化解矛盾?昨日,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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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等。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 是指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 同约定, 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 养护和管理, 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 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 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具有相应资质, 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业管理活动进 行指导和监督。 各县(市)区、国家、省级开发(度假)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进 行监督和管理。 发改、公安、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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